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上 訴 人 呂宇平
被 上訴人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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