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鄭燕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鄭燕萍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 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3,658,520元,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商銀)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債權人提出180期每月還款1,4 00元之調解方案,超出聲請人每月所能負擔之範圍,因而調 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於市場顧攤位,每月薪資32,000元,然 須支出每月膳食費5,000元、水電費1,500元、手機費用1,00 0元、瓦斯費1,000元、油資1,000元、生活雜支1,000元、勞 保費1,168元、健保費672元、公會會費150元、父母扶養費 各2,500元、子女4人扶養費各4,000元等;是聲請人提出更 生還款計劃草案,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000元,共72 期,6年清償,計清償144,000元,清償之總金額約佔原債務 總金額之3.93%,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 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 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 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房屋租賃契約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全民健 康保險卡、僱傭證明、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臺灣大哥 大電信費帳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水費通知及收據、 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統一發 票、郵政存簿儲金簿、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帳戶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渣打綜合儲蓄存款 帳戶、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臺灣銀行綜合 存款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存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華南商業銀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南山人壽保險單、遠雄人壽保戶服務卡、宏 泰人壽保險單、全球人壽人身保險保現單、保誠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險單、美商大都會人壽人身保險保險單、安泰 人壽保險單、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單、身心障礙證明等影本 為證據。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債務人密集使 用信用卡消費後,隨即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於民國 103年10月向鈞院聲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匯豐商銀業 已提供優惠還款方案,債務人未能接受而調解不成立;債權 人多次連絡債務人期能就債務共為協商,惟債務人難以聯繫 ,且未主動聯繫債權人洽談還款事宜,企圖規避履行清償義 務;債務人時值青壯,持續工作保持營收應屬可預期,且尚 可申請前置協商用以清償債務並減輕還款壓力,而非選擇恣 意毀諾、逃避債務;債務人於前置調解前利用信用金融之機 會,為非通常生活所需之奢侈性、消費性之消費或投機行為 ,不在意日後履行還款能力,濫用債務清理程序以規避應負 之責任;債務人究係因客觀上已無能力清償或為主觀上怠於 繼續清償而聲請更生,其真意是否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精神並意圖影響債權人權益,有賴鈞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9條查察;倘債務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 第3款提出說明或舉證時,即應將聲請人之更生之聲請予以 駁回等語。
三、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 解,惟聲請人無法負擔匯豐商銀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因而調 解不成立,此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 頁),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又查,依 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 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 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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