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胡雅西
視同上訴人 胡雅慧
胡雅玲
胡雅德
被 上訴人 郭梅君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 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2月31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4 年1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住 所,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