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秋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 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 有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公告之分配表、保管款支出清單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23日103板清算 仁字第5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