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美燕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表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 之其他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者為限,僅需期為長期、定 額之給付,無論為有償或無償取得者均屬之。政府固定給付 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 收入。(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 〉第21號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問題研審 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4,800元後,為19,200元,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4,000元。參諸債務人更 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其名 下車牌號碼00-0000之車輛已為廢棄登記、在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有效保單,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3年9月18日北監車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 12月30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因為慢性精神病患者,且第三、四、五、六頸椎退化併
長骨刺,謀職不易,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佳禾骨科診所診斷 證明書可證。其除領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70 0元外,無其他工作收入,亦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2 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佐,故債務人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700元作為計算基準,應屬 可採。又其生活所需多賴家人供給,每月必要支出可降至 2,700元已低於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 元,債務人將固定收入4,700元扣除必要膳食費用支出2,7 00元後,所餘2,000元已全數提出於更生方案中清償,足 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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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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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 │
│2.總清償比例:9.29%(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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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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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524元 │
│0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7元 │
│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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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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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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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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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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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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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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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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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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