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48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148,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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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子芹(即楊千羽即楊均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5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 年3月至103年度3月)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911,343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26,100元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人受償總額855,000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 產歸屬清單在卷可參,而債務人願意將解約金共253,298元 分期攤還每期增加還款3,432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 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 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新北市鶯歌區怡兒診所,觀諸 債務人於訊問中所提出之薪資單,計算出自103年1月 到12月間之薪資平均,包含加班費及全勤及各項津貼 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9,148元,104年度1月份年終獎金 為18,000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 每月薪資收入(不含年終獎金)約29,148元作為還款標



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86及88 年生),是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撫養2名子女,以新北市 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核之,認債務人 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以大女兒8,000元 扣除低收入戶補助5,900元後與配偶平均分擔為1,050 元,小兒子為10,000元扣掉低收入戶補助5,900元後與 配偶分擔為2,050元,且二名子女目前就讀經國學院二 年級及莊敬高職一年級,未來均將升學,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應無提出階段還款之必要,堪認合理。又債務 人之母親名下並無財產,扶養義務人僅債務人及其兄 弟姐妹2人,故債務人每月對其母親所支出之3,000元 扶養費用,亦屬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9,148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11,000元(含保險金分期攤還3,432元) 、扶養費用共6,100元及勞保費480元後,僅餘11,568 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人於本年度1月份因 疑似肺結核前往醫院開刀,身體方面需要長期回診治 療,但仍願意提出盡力清償更生方案,而依目前社會 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且債務人年終獎金願提 出10,500元表達誠意,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性、額 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 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 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支出較高及債務人不應負擔房貸 支出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 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 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 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而「最低生活費」,係 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 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 六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 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 最低需求。又債務人本身亦有居住地點之需求,分擔 如房租之租金實為合理,債權人主張應刪除房租支出 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即楊千羽即楊均芳)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7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55,000元。2.總清償比例:13.41﹪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並於每年3月增 加還款10,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之 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55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52元
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1,035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988元
三、債權人:瑋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3,602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3,438元
四、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1,390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327元
五、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1,678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602元
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1,151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099元
七、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1,246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1,189元
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64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61元
九、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還款金額:779元
每年3月增加還款金額: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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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