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劉蕭碧哖 劉安田 馮國恆 馮國峯 陳黃含笑 呂月女 溫金明 劉冬月 劉政儀 溫兆民 劉崇禮 高正法 黃錦堂 江聿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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