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5號
PCDV,102,訴,365,201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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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劉蕭碧哖
      劉安田
      馮國恆
      馮國峯
      陳黃含笑
      呂月女
      溫金明
      劉冬月
      劉政儀
      溫兆民
      劉崇禮
      高正法
      黃錦堂
      江聿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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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