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銘宏因102年勞訴字第118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
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