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74號
PCDM,104,聲,974,201503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榮英
      陳樹人
      陳榮進
      黃清忠
      連崇評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
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柒拾陸張及賭資共新臺幣捌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9485 號 被告等5 人賭博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撲 克牌76張及賭資共新臺幣(下同)880 元,爰依首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三、經查:被告5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94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賭具撲克牌76張、賭資共880 元,均為被告等 人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並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6頁),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