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62號
PCDM,104,聲,962,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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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MNIANKUN ANEK(中文姓名「阿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字
第667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叁點柒伍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679號被告CHAMN IANKUN ANEK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3.756 公克,驗餘淨重3.755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 淨重「3.74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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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