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簡珮璇
被 告 周宗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珮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簡珮璇因被告周宗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保證後(102 刑保字第00000000號),被告 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執字第21454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1 份暨送 達證書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影本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影本各2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查詢資料各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通知、送達暨拘提業已就具保人、 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通知、送達暨拘提,及被告迄今仍逃匿 中,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