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M ROMULO F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M ROMULO F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SIM ROMULO F明知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不 得進入我國國境,竟仍以搭乘漁船偷渡之方式入境我國,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於我國主管 機關對外籍人士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係菲律賓 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 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09號
被 告 SIM ROMULO F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M000000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
容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一、SIM ROMULO F係菲律賓籍人士,未經申請許可入境,竟於民 國103年6月23日10時許,利用搭乘漁船在屏東縣東港鄉附近 漁港港區非法入境,旋在船上從事漁工工作,復至臺北市從 事模板工作,並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嗣於103 年12月25日20時15分,在上開居處前為警查獲,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SIM ROMULO F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表2張及照片4張在 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 國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為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檢察官 陳 世 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