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86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86,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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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俊一
  被 告  李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6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
20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48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俊一
  被 告  李志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俊一
  被 告  李志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元,被告自民
  國104 年6 月份起於每月28日前按月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均匯到原告指定彰化銀行南新莊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戶名:林俊一。被告同意若一期未按時履行
  ,願再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伍拾萬元。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
  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俊一
              被  告 李志明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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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