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24號
PCDM,104,審訴,24,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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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良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7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良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凌晨0 時 28分許,透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8591虛擬寶物 交易網,將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凡迪公司)所 經營之線上遊戲「爐石戰記」遊戲帳號「gogojummy2000 @ yahoo.com .tw 」,以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價格,販 售予告訴人劉柏辰,告訴人並以超商繳款之方式支付價金3, 500 元予被告,被告復填寫移交帳號資料,將前開遊戲帳號 、密碼透過留言版告知予告訴人,告訴人於取得前開遊戲帳 號及密碼後,旋即更改遊戲帳號為「woniverson111@yahoo .com.tw 」,並更改密碼,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口頭應允將 前開交易價格提升為4,500 元,告訴人後續卻未依約支付1, 000 元餘款予被告,被告明知其已將上開遊戲帳號之所有權 移轉予告訴人使用,即已喪失支配管領該帳號之權利,竟仍 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3 年7 月1 日上午2 時19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4 樓住處內,撥打 電話予智凡迪公司客服人員,向客服人員表示:其帳號被盜 修改帳號名稱,目前已無登入等語,經客服人員核對被告個 人資料無誤後,寄送並更密碼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被告因此 於上開時、地,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該電子郵 件中所附變更密碼之連結,以上開方式利用原來智凡迪公司 設定密碼之漏洞而無故入侵告訴人之電腦,未經告訴人同意 授權使用,即變更上揭遊戲帳號之告訴人所設定之帳號及密 碼,以致告訴人無法登入前開遊戲帳號,致生損害於告訴人 。嗣經告訴人於103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許,欲以初始密碼 登入上開遊戲帳號時,發覺無法登入上開遊戲帳號報警處理 ,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 條利用電 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及同法第359 條變更他人電 磁紀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劉柏辰告訴被告王良賢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 他人之電腦罪及同法第359 條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該2 罪 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已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人表示不願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告訴人遂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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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