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66號
PCDM,104,審簡,66,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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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5
15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明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謝明豐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自民 國88年間受僱於告訴人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擔任經理,負 責與告訴人公司之客戶接洽並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102 年3 月6 日起至11月27日止間之多次業務侵占 行為,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有為所 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 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 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上侵占之犯行,其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有正當職業、經濟狀況勉持及尚有妻子需其照 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04 年1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及犯後坦 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公司和解並賠償部分款項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與告訴人 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公司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給予 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04 年1 月12日準 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 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1552號
被 告 謝明豐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之1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豐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下稱良崎公司)員工,於民國88年間,受良崎公司僱用擔 任經理一職,負責推銷業務及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2年3月6日起至102年 11月27日止,利用收取良崎公司客戶貨款之機會,接續侵占 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38萬9,814元。 嗣良崎公司察覺有異,派員清查帳務後,始知悉上情。二、案經良崎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項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謝明豐之供述。 │被告坦承自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間止 │
│ │ │,利用擔任告訴人良崎公司經理收取客戶貨款之│
│ │ │機會,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貨款共計138萬9,814元│
│ │ │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李惠君之指訴。 │證述被告有上揭侵占138萬9,814元貨款之犯罪事│
│ │ │實。 │
├──┼──────────────┼─────────────────────┤
│ 3 │被告之人事資料表、保證書、勞│證明被告任職於告訴人,並擔任經理職務之事實│
│ │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及名片各1張 │。 │
│ │。 │ │
├──┼──────────────┼─────────────────────┤
│ 4 │被告簽立之切結書、良崎公司銷│證明被告自102年3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27日 │
│ │貨單、貨款收取狀況照會表、付│止,利用擔任告訴人經理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
│ │款簽收簿影本、支票及統一發票│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貨款共計138萬9,814元之事實│
│ │影本(附表編號1至20)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 告於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乃分別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接續 實施,且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且 其多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客觀上難以分割, 是均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聶 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占期間 │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證 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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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9月3日起至同年 │富都子企業有限公司 │27萬4,260元 │編號1、2、3、4之貨│
│ │10月31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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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0月30日起至同 │優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17萬1,366元 │編號5、6、7之貨款 │
│ │年11月30日止 │ │ │收取狀況照會表等物│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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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3月6日起至同年 │日祥廣告社 │11萬6,261元 │編號9、10、11之貨 │
│ │11月8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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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8月15日起至同年│新視立廣告有限公司 │9萬1,589元 │編號12、13之貨款收│
│ │10月4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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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9月6日起至同年 │鈺民廣告工程行 │4萬2,048元 │編號14、15、16之貨│
│ │12月某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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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8月15日 │偉亨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3萬5,562元 │編號17、18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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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4月24日起至同年│竣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5萬735元 │編號19至25之貨款收│
│ │10月9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
│ 8 │102年8月20日起至同年│鯨彩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4萬9,065元 │編號26、27、28之貨│
│ │9月27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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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9月11日起至同年│麒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8萬2,462元 │編號29、30、31之貨│
│ │10月7日止 │ │ │款收取狀況照會表等│
│ │ │ │ │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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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年10月14日起至同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22萬2,438元 │編號32至35之貨款收│
│ │年11月6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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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年11月9日 │宏陽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3萬2,500元 │編號36、37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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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年9月9日起至同年 │安可廣告工程行 │3萬9,634元 │編號38至41之貨款收│
│ │10月7日止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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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年11月27日 │呈穎光電有限公司 │3,888元 │編號42、43之貨款收│
│ │ │ │ │取狀況照會表等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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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年10月間某日 │三好廣告丹創實業有限公司)│3萬5,500元 │編號44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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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年11月間某日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1萬9,522元 │編號45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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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年11月間某日 │鴻泰廣告 │2萬5,727元 │編號46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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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年11月間某日 │駿英有限公司 │4萬858元 │編號47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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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年10月間某日 │立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3萬1,584元 │編號48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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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年11月間某日 │歐士(華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 │編號49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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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年11月間某日 │勝芝企業社 │1萬4,815元 │編號50之貨款收取狀│
│ │ │ │ │況照會表 │
├──┼──────────┼──────────────┼────────┼─────────┤
│ │ │ │ 總計 │ 138萬9,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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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鯨彩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陽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信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亨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視立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都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穎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