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356號
PCDM,104,審易,356,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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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睿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
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睿東原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 麗園國小擔任課後活動桌球班鐘點教練;告訴人謝達人之子 即被害人謝○樺(民國92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則為麗 園國小5 年級學生。被害人於103 年4 月22日下午5 時許, 在麗園國小桌球教室內參與前開桌球課程,並在課程進行中 ,手持桌球拍及桌球嬉戲,適課後桌球班另一名學生汪○翔 (真實姓名詳卷)朝被告後腦扔擲桌球,柯睿東誤認係被害 人所為,被告因此心生不滿,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及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桌球教室內,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受有頭部挫 傷,眩暈徵候群等傷害,並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被害人 ,以此方式公然辱罵被害人,客觀上足以貶抑被害人在社會 上人格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及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柯睿東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 犯係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及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 訴人謝達人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 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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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