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130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130,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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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0 號因104 年度審交
易字第238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上午11時28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許令冠曾松彬共新台幣柒仟元,於民國10
  4年3月17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
  給據。
二、原告曾松彬許令冠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
  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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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