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0 號因104 年度審交
易字第238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上午11時28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許令冠、曾松彬共新台幣柒仟元,於民國10
4年3月17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
給據。
二、原告曾松彬、許令冠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
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松彬
原 告 許令冠
被 告 曾恒發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