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126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126,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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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劉恬怡
  原告即被告 邱惠照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5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劉恬怡
  原告即被告 邱惠照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劉恬怡
  原告即被告 邱惠照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51 號過失傷害刑事
  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劉恬怡
              原告即被告 邱惠照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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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