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號
PCDM,104,審交重附民,2,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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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張碧瑤
上列被告張碧瑤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
),經原告王麗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
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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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