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富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千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鎮○○街十五號五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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