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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478號
TPEV,90,北簡,478,200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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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富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千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鎮○○街十五號五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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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