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3551號
TPEV,90,北簡,3551,200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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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五五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垂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七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七百零一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六千九百五十
 六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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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