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3207號
TPEV,90,北簡,3207,200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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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二О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邱福祥
  被   告 陳頊諭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二О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陳頊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頊諭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九 月十七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另加碼年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並隨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於每月十一日還本付息,遲付本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付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後即未依約清償, 依約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原告本金一十九萬八千一百一十九元及自八十 九年十月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消費者小額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各一件為證,復為 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陳頊諭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馬正道
           法   官 陳盈如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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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