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田東波
被 告 田增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東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田東波因被告田增駿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其 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 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一紙附卷可稽 。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具 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4 份、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 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