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1726號
PCDM,103,審簡,1726,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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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軒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330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陳柏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柏軒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 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
陳柏軒林芝妤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糾 紛,詎陳柏軒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手機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發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至林芝妤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及手機內,經林芝妤閱覽訊息後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身體、名譽安全。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陳柏軒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芝妤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手機訊息內容翻拍照片1 份。
四、核被告陳柏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明:我都是因為先前相同的事情, 才會傳送這些簡訊等語,核與告訴人林芝妤所述雙方在發簡 訊前就已經要分手之情狀相合,是被告基於單一恐嚇之犯意 ,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內,以同一方式對告訴人反覆 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當屬接續犯而 應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各日所為應予分論併罰云 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 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兼衡



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與告訴人間 關係,暨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 告為本案犯行所持用之手機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等物並未 扣案,核前揭手機及SIM 卡當僅供被告日常通訊聯絡使用, 尚難認具有再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性,復非屬違禁物或本院 應義務沒收之物,故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5 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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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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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2 年12月20日│你就收起你那套吧,現在終於發現繼續裝│
│ │上午10時31分 │死把別人當白吃是你的強項,很好,大家│
│ │ │走著瞧,報復模式起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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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2 年12月20日│很好…是你逼我的,我現在就聯絡中部的│
│ │中午12時16分 │兄弟處理那個垃圾,再來就是屁話一堆的│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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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3 年1 月1 日│送份2014年的大禮物給你的親朋好友,淫│
│ │上午7 時6 分 │娃蕩婦的自慰影片一隻,不用太感謝我…│
│ │ │哈哈 │
│ │ ├──────────────────┤
│ │ │屁話少說,對你這種為害人間的禍害剛好│
│ │ │而已,不是很嗆?要你身敗名裂反掌之間│
│ │ │的事而已,想要我留活路給你自己來求我│
│ │ │,逾時不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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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3 年1 月2 日│hi~ 賤人,昨天睡的好嗎?我已經幫你的│
│ │下午2 時49分 │精采影片想好標題了,標題就是〈淫蕩爛│
│ │ │貨的自慰賤樣大首撥〉,今天就會轉檔完│
│ │ │成,你的親朋好友還有同事們人人有份個│
│ │ │個有獎,別抸眼睛,好戲要上場囉…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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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