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振揮染顏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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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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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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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仲塑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3年10月31日 │37,600元 │AC2169259 │ │
│ │司 周豐元 │行 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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