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5號
CHDV,104,補,16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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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宇鈞精密彈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8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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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鈞精密彈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