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5號
CHDV,104,補,145,201503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張春玉
原   告 張春賢
原   告 張春麟
原   告 張珈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