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合興食油採購有限公司(Hop Hing Oil Procuremen
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明
原 告 合興食油(香港)有限公司(Hop Hing Oils & Fats(
Hong Kong)Limited)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6,256元(
其請求給付美金70,448元及港幣649,081元,均以支付命令聲請
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4年1月21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
臺幣之匯率:1比31.15元,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1比3.916元
換算,共計為新臺幣4,736,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
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
47,4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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