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1號
CHDV,104,補,101,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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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蕭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文通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新台幣(下
同)956,685元計算,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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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蕭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