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8號
CHDV,104,聲,18,2015031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陳蒲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