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抗 告 人 陳蒲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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