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1號
CHDV,104,司票,141,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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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ENGTA MONTRI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護照影本,聲請狀所聲請之相對人姓名若有
  缺漏或錯誤之處,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卷附之本
  票正本金額不符)。
三、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SAENGTA MONTRI(護
  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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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