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黃天泓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孫鵬翰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芬園鄉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3建
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孫鵬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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