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施錦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
1)新臺幣伍仟叁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2)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
,皆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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