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58號
CHDV,104,司促,3158,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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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施錦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
  1)新臺幣伍仟叁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2)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
  ,皆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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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