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債 務 人 莊宏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給付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
六四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份,另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八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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