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51號
CHDV,104,司促,3051,201503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債 權 人 趙嘉證
債 務 人 尚好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2月28日   │180,000元       │103年3月3日      │LT0000000       │
├──┼─────────┼───────────┼───────────┼───────────┤
│002 │103年3月15日   │250,000元       │103年3月17日     │LT0000000       │
├──┼─────────┼───────────┼───────────┼───────────┤
│003 │103年3月31日   │250,000元       │103年3月31日     │LT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尚好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