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列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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