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50號
CHDV,104,司促,3050,201503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列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山林水電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