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如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如菁於民國92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10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1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19日止累計24,318元
正未給付,其中22,979元為本金;1, 236元為利息;
1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如菁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19日止累計16,282
元正未給付,其中15,290元為本金;848元為利息;14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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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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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如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1%│
│ │22979 │ │3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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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曹如菁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5% │
│ │15290 │ │3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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