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3號
CHDV,104,司促,2813,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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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信豪
債 務 人 蔡彩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信豪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蔡彩繁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
    共計新臺幣179,73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信豪自民國103
    年10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9,921
    元及自民國103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蔡彩繁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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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