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邱慧琪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其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蘇邱慧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應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