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0號
CHDV,104,司促,2810,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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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邱慧琪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其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蘇邱慧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應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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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