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債 權 人 許錫村
債 務 人 蔡秋蜜
債 務 人 楊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
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