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91號
CHDV,104,司促,2791,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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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債 權 人 許錫村
債 務 人 蔡秋蜜
債 務 人 楊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
  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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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