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13號
CHDV,104,司促,2713,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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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 理 人 呂宜
債 務 人 楊鎮位
債 務 人 楊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一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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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