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96號
CHDV,104,司促,2696,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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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債 權 人 嚴啟賜
上列債權人嚴啟賜因與債務人沈則呈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嚴啟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沈則呈」,或為「炫彰影音企業社
  」,抑或為「沈則呈炫彰影音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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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