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債 權 人 嚴啟賜上列債權人嚴啟賜因與債務人沈則呈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嚴啟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沈則呈」,或為「炫彰影音企業社 」,抑或為「沈則呈、炫彰影音企業社」?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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