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天泓
債 務 人 孫春福
債 務 人 孫鵬翰
一、債務人孫春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柒萬零伍佰叁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孫
春福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孫鵬翰就前開債務應
負清償責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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