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債 權 人 威德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英美
上列債權人威德工業社因與債務人玉彬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威德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玉彬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王文良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
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權人威德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39萬9仟元」抑或為「43萬5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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