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天泓
債 務 人 孫鵬翰
債 務 人 孫春福
一、債務人孫鵬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貳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如對孫鵬翰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孫春福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孫鵬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孫鵬翰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孫春福就前開債務應負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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