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張響亮
債 務 人 張家明
一、債務人張響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張響亮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張家明就前開債務應負清
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