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5號
CHDV,104,司促,2665,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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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同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蔡美蘭
上列債權人同安水電行因與債務人甘文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同安水電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同安水電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甘文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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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