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 權 人 同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 蔡美蘭上列債權人同安水電行因與債務人甘文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同安水電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同安水電行之工商登記表。二、請提出債務人甘文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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