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10號
CHDV,104,司促,2610,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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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賴澎分別於(一)、民國92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
    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20.00%計付。及於(二)、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
    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28683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澎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0000│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澎   │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8683 │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賴澎   │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8683 │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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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