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麗香
債 務 人 周鴻鈞
債 務 人 周璟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