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債 權 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公業王振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王振海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管理人死亡或無管理人最新登記資料,請提出
其現存派下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